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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婚姻索取的财产应予返还--孔某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

作者:wangyanbin 日期:2023-05-19 14:16:26

本案的基本案情
2020年1月,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,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。此后,在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,被告王某某以需要偿还房贷、学习驾驶证、其他生活费用为由,多次向原告孔某某索要钱款,原告多次以转账、送红包的形式向被告索要,共计74065.45元(其中2020年8月11日,原告转账35000元给被告,拟作为两人按农村习俗的返还(被告娘家认亲的费用)。随后,原告和被告通知原告母亲准备结婚,于是原告母亲刘某某拿出29100元现金给被告作结婚用品。被告王某某拿到钱后,于2020年8月31日凌晨离开原告家,将原告的手机、微信全部加入黑名单,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后经公安机关依法刑事侦查,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逮捕。随后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产。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,虽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,但被告故意隐瞒与丈夫宋某某离婚的真相,并愿意以与原告结婚为条件向原告索要、 虚构原告购买房屋偿还按揭贷款、确定双方亲属关系、购买婚庆用品等事实,其目的是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,违反其目的是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,在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。由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婚姻伦理,违背了公序良俗,故应认定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,其所得应返还给原告。

【案例解读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“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”民法典将“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”作为法律条款明确后,对假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了准确的定调,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,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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